第871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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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他的身体不是很好。 ??因此养老院的事情多是万中元负责。 ??但在休养期间。 ??他每隔一段时间,就能看到和秦牧以及他们养老院有关的新闻。 ??在悄然之间。 ??他们养老院的名气,已经遍布整个晋城。 ??可以说是无人不知、无人不晓了。 ??这两个月院里的业务报表以及营收报表,同比上季度已经暴涨了120%。 ??而这一切…… ??都和秦牧息息相关。 ??他一直想要见一见秦牧。 ??看看这个人…… ??到底是不是传闻中那样的扫把星、灾星、瘟神。 ??“算了,不等明天了,我现在就去一趟院里吧。” ??突然。 ??谢安国抬起头,看了眼万中元说道。 ??现在他老婆已经开始动他房子的主意了。 ??再等下去…… ??他实在怕夜长梦多。 ??好在他只是给了罗思雨一两百万的零花钱,其余的财产都在他自己的手里。 ??若是罗思雨能幡然醒悟的话,日子还能继续过下去。 ??如果罗思雨还是一意孤行…… ??他已经做好了离婚的打算,也可以向院里的法律顾问秦牧咨询一下离婚的流程。 ??…… ??当天下午。 ??晋城。 ??养老院。 ??法律顾问办公室。 ??“该用什么办法呢……” ??从连州回来后,秦牧便回到了办公室里。 ??开始冥思苦想应对方法。 ??聂云枭…… ??并不是一个人。 ??仅仅凭借他一人,根本无法运营起这么大的团队。 ??每期课程,都有数百个人来听课。 ??光是“学费”,就是几十万。 ??而毫无疑问。 ??他们也有法务团队,来处理一些可能涉嫌的违法违规问题。 ??“组织、领导传销罪无法构成,那诈骗罪……” ??秦牧皱了皱眉头,脑海中各种法条不断翻阅着。 ??如同扫描机一般。 ??将那些烂熟于心的法条,全部以一比对。 ??四百五十二条刑法比对之后。 ??很快就锁定了一个比较适用的法律行为,那就是诈骗罪。 ??刑法第210条诈骗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 ??聂云枭及其团队的行为,一直在忽悠他人付费。 ??但…… ??根据他目前上的这堂课来看。 ??聂云枭极其谨慎,并没有虚构故事或者隐瞒真相。 ??在构成要件上,便不符合。 ??置换车辆。 ??虽然受到了聂云枭的诱导,但却可以将其认定为商业推广行为。 ??他假借成功的名义,让众人换车,同样没什么违法之处。 ??就如同商业宣传的买一送一一样。 ??“我记得……万中元说,老院长的老婆被忽悠了搞了投资……” ??秦牧目光闪烁了一下。 ??又想到了另一点。 ??所有的投资都属于金融行为。 ??若是不正规的话,极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。 ??聂云枭掌握了这么多韭菜,肯定要想方设法的薅羊毛。 ??仅仅是接商业广告…… ??并不足以满足他们。 ??而投资…… ??毫无疑问,是一个光明正大的手段。 ??这些渴望成功的人,都做过通过投资,一本万利,一夜暴富的美梦。 ??投资肯定是他们十分热衷的。 ??其实。 ??非法集资在之前孟磊的借钱案子里,就出现过一次。 ??他指点马明打官司的时候,就用上了这个罪名。 ??孟磊到处借钱。 ??所借的规模超出了一定限制,便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 ??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只是非法集资的一种。 ??所谓非法集资,是指公司、企业、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,违反法律、法规,通过不正当的渠道,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,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。 ??非法集资有假直接投资项目、假间接投资、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三种类型。 ??按照最高院下发的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其中就聂云枭组织的这种教学组织。 ??他开展的成功学…… ??就属于组织中的一类,将人骗入组织,进行投资性诱导,便可以构成此类犯罪。 ??而非法集资罪属于类罪,并非个罪。 ??其下分别包含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、欺诈发行股票、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罪四个罪名。 ??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,两者都属于类罪。 ??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下面,还包含了爆炸罪、放火罪、传播传染病原体罪等个罪。 ??而聂云枭涉嫌的,就是集资诈骗罪。 ??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 ??而在这条罪名的认定上…… ??并非是单纯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认定。 ??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,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: